发布日期: 2016-12-08 22:4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同上),由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进行审批。
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附件2”第62项规定:该权限由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委托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及第六条规定,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药品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药品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在广西境内申请购用毒性药品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六、申请材料
申请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审批,应填报《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一式3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购用申请报告(式样1,1份);
(二)单位有关合法证明;(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1-7966761
2.投诉电话:0771-7988114
附件
式样1
申 请 书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课题需要,需要毒性药品生草乌50g,雄黄10g,请予以审批。
广西××××(单位)(盖章)
××××年××月××日
式样2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
药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申请用量 |
药品监督部门核定 用量(大写) |
生草乌 |
g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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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黄 |
g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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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单位(公章)
填报人:刘xx 2007年8月29日 |
批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该凭证填写一式二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经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