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2-08 22:52                
1.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进行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该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自2013年1月22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该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申请,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该行政审批申请并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的企业,必须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已核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经营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此项目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审批,应填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式样1,1份);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1-7966761
2.投诉电话:0771-798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