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2-08 22:00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二)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实施范围
根据《办法》第七条、《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 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有关规定,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如下职责分工,做好“食品添加剂”和3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如下4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1)乳制品;(2)保健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食品。
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和如下2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肉制品;(3)饮料;(4)方便食品;(5)饼干;(6)罐头;(7)冷冻饮品;(8)速冻食品;(9)薯类和膨化食品;(10)糖果制品;(11)酒类;(1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3)蛋制品;(1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5)食糖;(16)水产制品;(17)淀粉及淀粉制品;(18)豆制品;(19)蜂产品;(20)特殊膳食食品;(21)其他食品。
3.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如下6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1)粮食加工品;(2)调味品;(3)茶叶及相关制品;(4)蔬菜制品;(5)水果制品;(6)糕点。
4.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应根据所申请的类别和上述许可权限规定,选定其中一个(建议申请人选择层级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多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即:由申请人选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分送申请材料、协同技术审查、集中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汇集其他各局决定书;获得许可的,由该局负责颁发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含:食品添加剂类别)及品种明细,在该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所有审批结果。
六、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办结时限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工作流程
详见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十一、办理地点、时间、咨询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1.办理地点:崇左市花山路9号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2.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0771)7966761;
4.电子邮箱:cz-zwfw@gxfda.gov.cn.
十二、投诉电话
(0771)7988114 12331
十三、许可申请书及其填写示范文本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格式(见附件2.1);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填写范本)(见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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