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9-27 10: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辐射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崇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和辖区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响应)、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源分类、射线装置分类和辐射事故分级量化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1.5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平战结合、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专业组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和专家咨询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内设综合协调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监测组、事故分析与评价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等应急专业组,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测处置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安全监管局、文新广电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警崇左市支队、武警崇左市消防支队
2.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组织指挥和部署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和决定市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建议市人民政府动用公安、武警以及其他支援力量,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其他地级市请求支援。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2.3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安全监管局、文新广电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警崇左市支队、武警崇左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是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在辐射事故现场组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指挥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对全市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按要求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办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4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实时报告和总结报告,负责邀请区内外资深的辐射环境评估专家、辐射监测专家等人员参与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建立辐射事故预警体系,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指导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及检查应急机构、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实施辐射监测及事故后果分析评价,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开展辐射防护专业的宣传、培训、演练,保持应急通信畅通;负责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以及事故现场记者管理,开展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辐射事故立案、侦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确保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县(市、区)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灾物资的贮备、调拨和供应。负责解决辐射事故处置中需要紧急撤离群众的吃、穿、住等方面的临时生活安排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检查和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检查救治属于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辐射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控制以及其它疾病的诊疗;向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市文新广电局: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负责应急救灾新闻的报道。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及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武警崇左市支队: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其他专业力量组织实施放射性污染处置(包括人员洗消)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医学救援。
武警崇左市消防支队:保障应急指挥场所的消防安全;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事故地区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污染洗消等工作。
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的应急预案,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2.6 应急专业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负责通知应急办各专业组,组织协调各专业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根据应急办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的落实情况;承担应急总指挥、应急办主任的技术秘书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事故分析与评价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武警崇左市支队、武警崇左市消防支队配合。负责收集辐射事故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事故工况、事故源项,进行后果评价,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营运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起草事故询问单;向舆情信息组提供相应素材,向其他部门提供情况通报和辐射事故信息公开的素材;负责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舆情信息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配合。负责我市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安全保卫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崇左市支队配合。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辐射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组织和协调市内、外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开展辐射应急监测;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监测工作需要,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必要时派出专家或监测小组,对现场应急监测工作进行支援;负责汇总、校核监测数据,起草待发布监测数据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辐射监测组承担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邀请和协助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武警崇左市支队、武警崇左市消防支队配合。负责制定污染处置方案,提出污染处置措施;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武警崇左市支队配合。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及周边县级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2.7 专家咨询组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市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市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必要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3 辐射事故报告
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辐射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69(环保投诉热线)等电话或以其它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急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同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 分级响应程序
4.1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应急队伍应初步评估事故危险程度,立即撤离暴露于危险的第一人群(如操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如发生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并认真配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调查、侦破工作。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须尽快到事故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立即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辐射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及预案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指挥与协调各有关部门、专家及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协调应急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工作职责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2)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摄像、拍照和监测布点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辖区人民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1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已掌握重要情况,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做出是否商请自治区核辐射专家、自治区核辐射监测部门、自治区武警总队辐射反恐特警、驻崇左部队、武警参与应急工作。
(5)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市区域辐射事故,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指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申请。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研判,明确事故情况后,即刻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市人民政府报告。
(2)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措施和要求。
(3)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5)开通与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支援。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处置情况,通报公开有关信息。
4.4 应急监测
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或指导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或指导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市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备发布辐射事故信息,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发布信息;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4)必要时,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 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5.1 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丢失或被盗的Ⅳ、Ⅴ类放射源被追回并确保得到安全管理。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估事故造成的影响,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事故产生过程,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回顾评估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环境保护局要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审批辐射污染区的去污计划、因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等具体工作,由事发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负责。
5.3 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在2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应急办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市各成员单位要组建或落实在本预案中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6.2 人员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本单位应急专业组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培训。
6.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组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改和完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2至4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交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6.4 应急值守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须随时保持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5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预案以及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场所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专业组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人民政府部门年度预算。
6.7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担任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6.8 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9 应急文件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7 事故报告和管理
(1)为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做好各类事故的预防、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并负责事故的上报。
(2)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填报事故报告表,较大以上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各单位负责人要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不报、虚报、漏报和无故拖延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3)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编写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各单位应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的安排按时完成。实施程序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解释。
9.2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表
核素名称 |
I类源 |
II类源 |
III类源 |
IV类源 |
V类源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
Am-241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m-241/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u-198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Ba-133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C-14 |
≥5×1016 |
≥5×1014 |
≥5×1013 |
≥5×1011 |
≥1×107 |
Cd-10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e-141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Ce-144 |
≥9×1014 |
≥9×1012 |
≥9×1011 |
≥9×109 |
≥1×105 |
Cf-252 |
≥2×1013 |
≥2×1011 |
≥2×1010 |
≥2×108 |
≥1×104 |
Cl-36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Cm-242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5 |
Cm-244 |
≥5×1013 |
≥5×1011 |
≥5×1010 |
≥5×108 |
≥1×104 |
Co-57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6 |
Co-60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5 |
Cr-51 |
≥2×1015 |
≥2×1013 |
≥2×1012 |
≥2×1010 |
≥1×107 |
Cs-134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Cs-137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4 |
Eu-152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Eu-154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6 |
Fe-55 |
≥8×1017 |
≥8×1015 |
≥8×1014 |
≥8×1012 |
≥1×106 |
Gd-153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7 |
Ge-68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5 |
H-3 |
≥2×1018 |
≥2×1016 |
≥2×1015 |
≥2×1013 |
≥1×109 |
Hg-203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I-12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131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Ir-192 |
≥8×1013 |
≥8×1011 |
≥8×1010 |
≥8×108 |
≥1×104 |
Kr-85 |
≥3×1016 |
≥3×1014 |
≥3×1013 |
≥3×1011 |
≥1×104 |
Mo-9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6 |
Nb-95 |
≥9×1013 |
≥9×1011 |
≥9×1010 |
≥9×108 |
≥1×106 |
Ni-63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Np-237 (Pa-233)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3 |
P-32 |
≥1×1016 |
≥1×1014 |
≥1×1013 |
≥1×1011 |
≥1×105 |
Pd-103 |
≥9×1016 |
≥9×1014 |
≥9×1013 |
≥9×1011 |
≥1×108 |
Pm-147 |
≥4×1016 |
≥4×1014 |
≥4×1013 |
≥4×1011 |
≥1×107 |
Po-21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8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39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Pu-240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3 |
Pu-242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Ra-226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4 |
Re-188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5 |
Ru-103 (Rh-103m)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Ru-106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5 |
(Rh-106) |
|||||
S-35 |
≥6×1016 |
≥6×1014 |
≥6×1013 |
≥6×1011 |
≥1×108 |
Se-75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Sr-89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Sr-90 |
≥1×1015 |
≥1×1013 |
≥1×1012 |
≥1×1010 |
≥1×104 |
(Y-90) |
|||||
Tc-99m |
≥7×1014 |
≥7×1012 |
≥7×1011 |
≥7×109 |
≥1×107 |
Te-132 (I-132) |
≥3×1013 |
≥3×1011 |
≥3×1010 |
≥3×108 |
≥1×107 |
Th-230 |
≥7×1013 |
≥7×1011 |
≥7×1010 |
≥7×108 |
≥1×104 |
Tl-204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4 |
Tm-170 |
≥2×1016 |
≥2×1014 |
≥2×1013 |
≥2×1011 |
≥1×106 |
Y-90 |
≥5×1015 |
≥5×1013 |
≥5×1012 |
≥5×1010 |
≥1×105 |
Y-91 |
≥8×1015 |
≥8×1013 |
≥8×1012 |
≥8×1010 |
≥1×106 |
Yb-169 |
≥3×1014 |
≥3×1012 |
≥3×1011 |
≥3×109 |
≥1×107 |
Zn-65 |
≥1×1014 |
≥1×1012 |
≥1×1011 |
≥1×109 |
≥1×106 |
Zr-95 |
≥4×1013 |
≥4×1011 |
≥4×1010 |
≥4×108 |
≥1×106 |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附件2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射线装置分类表
装置类别 |
医用射线装置 |
非医用射线装置 |
Ⅰ类射线装置 |
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
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加速器 |
||
Ⅱ类射线装置 |
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 |
工业探伤加速器 |
重离子治疗加速器 |
安全检查用加速器 |
|
质子治疗装置 |
辐照装置用加速器 |
|
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 |
其它非医用加速器 |
|
其他医用加速器 |
中子发生器 |
|
X射线深部治疗机 |
工业用X射线CT机 |
|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 |
X射线探伤机 |
|
Ⅲ类射线装置 |
医用X射线CT机 |
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 |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 |
X射线衍射仪 |
|
X射线摄影装置 |
兽医用X射线机 |
|
牙科X射线机 |
|
|
乳腺X射线机 |
|
|
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
|
|
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
附件3
辐射事故分级及其量化指标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公里,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贝可,且小于5.0×1014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贝可,且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4
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