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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1-02 09:40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帮助解决更多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引导群众自觉实施计划生育,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崇左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是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关于实施广西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的指导意见》(桂计生协发〔20172号)和《关于做好2018 年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工作的通知》(桂计生协发〔201710 号)的重要内容。 

  (一)自治区工作要求。自治区计生协会要求将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将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给予经费和政策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文件精神,当地党委、政府有责任为目标对象购买关爱保险,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大病医疗、疾病住院无人陪护照理等问题。 

  (三)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精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  

  (四)扩大受益面的需求。20172月印发的《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的指导意见(试行)》(崇政办发〔20178号)中,将生育政策调整前(即201512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前)的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的子女的关爱保险经费纳入部分财政补助。201712月印发的《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的实施意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计生家庭成员的关爱保险经费纳入全额财政补助;将生育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的父母、子女(出生28-60周岁)的关爱保险经费由原来财政支付5元提高到15元,参保人支付20元降低到10元。 

  二、补助对象及保险金额 

  户籍为崇左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生育行为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家庭成员(即夫妇、子女)中出生28天至60周岁以下以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成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出生28天以上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其中生育行为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成员保险执行方案为:保险费为每人每年30元,保险金额最高合计16000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疾病住院津贴2700元(30/天,全年最高90天)。每人最多可投保2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执行方案为: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00元,保险金额最高合计154600元,其中:意外身故、伤残:100000元,意外住院医疗:30000元,疾病住院医疗:3000元,意外或疾病住院津贴120/天(全年最高180天)。每人最多可投保1份。 

  三、补助标准及保险费来源 

  (一)生育政策调整前(即201512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前,下同)的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即领取独生子女证及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以一人一份30元计,承保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15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支付10元。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即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为被保险人,以一人一份800元计,县(市、区)级财政补助8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高保费标准) 

  (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成员为保险人,以一人一份30元计,县(市、区)级财政补助25元,承保保险公司补助5元。 

  (四)其它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以一人一份30元计,承保保险公司补助5元,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支付25元。 

  四、办理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实行个人申报、逐级审核制。由当事计生家庭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有关材料交到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分类统计并公示,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审核,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复核并交同级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保险机构在收到齐全的参保材料后30日内向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合同,及时打印个人保险凭证交各地计划生育协会。 

  五、文件执行时间 

  文件从20171227日起执行。原20172月印发的《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崇左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的指导意见(试行)》(崇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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