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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管理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8-25 1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本级和其他地市在前期工作方面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崇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现对《管理规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内容事项较为分散、审批环节较多、办事流程较长,特别是在政府采购环节,各项前期工作需独立分散进行,耗时较长,直接影响了建设项目的尽早实施。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财政评审方面,我市多年以来一直沿用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收费标准计算后统一下浮的惯例进行费用控制,该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我市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做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市场实际,不能有效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运行机制,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合理控制费用预算,有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出台了《崇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管理规则(试行)》。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四)《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机制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3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则》总共分为十八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定义及适用范围,第四条为前期工作定点采购的限额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为定点采购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为前期工作费用分档控制规定,第十八条为实施时间。 

  四、意见采纳情况 

  《管理规则》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多次召集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以及有关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召开了协调会,在充分征求和采纳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后,讨论研究形成初稿。市政府也多次通过会议等形式对该管理规则的起草作了重要指导。 

  五、主要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规定,《管理规则》针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前期工作采用定点采购的方式开展,即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一次性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有关资质条件要求的供应商组建定点采购库,后续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均由建设单位从定点采购库中选取供应商,从而缩短这些前期工作的招标采购时间。 

  此外,在建设项目前期费用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财政评审方面,我市多年来一直沿用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收费标准计算后下浮40%作为审定价的这一惯例,我区其他一些地市也有类似做法,该做法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为我市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亟需调整和规范项目前期费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增强定价机制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针对这一问题,《管理规则》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的定价机制为: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收费标准计算后,乘以定点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投标入库时自由竞争形成优惠下浮系数后作为该项前期工作费用预算,以更好顺应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二是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则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和特点,采取分档进行费用控制。从项目的重要程度、实施要求、难易程度等维度,将前期工作划分为Ⅰ、Ⅱ、Ⅲ三个档次,每个档次采用不同的调整系数范围进行费用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分档调整系数范围内拟定费用调整系数,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按核定后的调整系数定价。以此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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