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3-07 17:06         发布机构:崇左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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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 左 市 物 价 局
崇 左 市 财 政 局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崇价格〔2017〕6号
关于调整崇左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将现行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一)对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仍维持0.97元/立方米不变;
(二)对非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式收费。按照排水量大的用户多负担的原则,第一阶梯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不变,第二、第三阶梯收费标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具体各阶梯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阶梯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
第二阶梯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大于
第三阶梯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超过
二、其他相关要求
(一)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标准对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征收。
(二)加强政策宣传。征收部门或代征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崇左市物价局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崇左市物价局网站公开
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抄送:市水利局、环保局,市自来水厂,本局正、副局长,价格协调管理科,秘存。
崇左市物价局价格协调管理科 2017年3月 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