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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政办发(2017)74号:关于印发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0 17: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6日 

  崇左市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桂政函〔20177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崇左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边民,是指中国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在中国和越南均无犯罪记录,遵守中国和越南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崇左市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越南籍公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第四条 坚持“安全可控、合理补充”的原则,境外边民入境务工主要作为用工单位劳动力资源不足的补充。在不冲击本地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前提下,重点服务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主导产业企业等用工规范的企业。用工单位使用境外务工人员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50%。 

  第二章 办理机构 

  第五条 崇左市各级人民政府是跨境务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验检疫、武警边防、商务口岸、外事侨务、工信、金融等相关部门承担境外务工人员的组织管理职责。 

  第六条 承办机构为“两个中心、一个平台”。“两个中心”即: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境外边民务工健康体检中心。市、县设立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境外边民入境务工、停留手续办理等日常业务,为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提供“一站式”服务。凭祥市设立境外边民务工健康体检中心,负责境外边民入境务工健康体检。“一个平台”即:境外边民务工数据信息平台。设立境外边民务工数据信息平台,将跨境务工人员的名单、数量、工作单位、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用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数据录入并建设数据库,实时进行数据的动态更新,实现境外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 

  第七条 境外边民入境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合法入境的越南籍公民; 

  (二)男性年龄18—60岁,女性年龄1855岁; 

  (三)身体健康; 

  (四)遵守中越两国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的,持合法有效的通行证(《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通过中越双边性口岸、国际性口岸进入中国广西崇左边境地区,在有效的停留时间内,开展健康检查,办理务工登记和停留证件。 

  第九条  对聘用境外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聘用境外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登录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提交注册备案材料,经崇左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 

  第十条 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按照“一个系统、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结、多证合一”的原则,通过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境外边民务工申请表》及人员名单信息表; 

  2.《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原件; 

  3.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出具的用工意向证明; 

  4.近期正面免冠半身2寸相片一张及电子版。 

  上述材料先提交到体检中心,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广西入境务工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表》对境外务工人员进行体检,并在《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表》上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出具《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的,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境外务工人员将上述材料提交到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人社部门窗口,由人社部门审核,并在《境外边民务工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表》上填写审核结果。同时,将材料转送到公安出入境部门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进行验证、面见、受理、审核,审核合格的,为申请人签发《外国人停留证》。 

  第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确保正常的体检流程前提下,压缩体检办结时限,普通劳务体检和从业人员体检办结时限不应超过36小时,如遇周末、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境外务工人员通过二线边境检查站进入崇左市辖区二线范围内务工,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凭《外国人停留证》通过边境检查站。 

  第十三条 签订劳务协议。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在境外务工人员取得《外国人停留证》10个工作日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入境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证件有效期。健康体检合格一年内有效。《外国人停留证》有效期最长为180日,一次出入境有效。 

  第十五条 境外务工人员停留期满必须出境,需继续务工的,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登记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管理系统重新申请办理。在证件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由新的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登录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境外务工人员在务工期间,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统一保管《外国人停留证》。 

  第十七条 境外务工人员务工期限到期或解除劳务协议前48小时内,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应当将拟离境务工人员工作地点、用工单位名称、从事职业工种、出境人数等情况向武警边防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报备;务工停留期满,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将境外务工人员运送出境,运送出境后2日内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核销,做到人员进出相符。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购买意外伤害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等2个商业保险作为必保项目纳入劳务协议内容。商业保险的购买由用工单位或有资质劳务派遣(中介)机构代为统一办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崇左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境外务工人员的主要管理者,承担境外边民入境务工日常业务办理和管理服务工作。崇左市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能,统筹协调、整合力量开展跨境劳务合作工作,共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务工人员合法入境后,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在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停留期满或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协议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及发生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武警边防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严防境外务工人员进入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外的地方。对擅自离开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或超出所持证件范围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遣送出境。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取消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的注册备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是境外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者。使用境外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对境外务工人员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人员外出、休假等;配套建设有员工厂房、宿舍、食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配备电视、网络等必要的生活娱乐设施;应当保障境外务工人员正当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境外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稳妥处理、化解与入境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在遇有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况时,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报告,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广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涉外单位(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对有资质聘用越南务工人员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列入涉外企业进行管理,并进行信誉等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的涉外单位(个人)实行回访制度,对登记在册的用工企业及中介机构,每3个月进行一次回访。同时,每月将企业用工和中介机构开展跨境劳务派遣业务情况统计汇总上报自治区出入境管理总队。 

  第二十六条 用工企业及中介机构出现违规办证、逾期不组织境外务工人员出境或不按时登记核销的,按照《广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涉外单位(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进行降级。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跨境劳务业务。 

  第二十七条 确保境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工单位与境外务工人员劳务关系的签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境外务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技能、金融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要营造务工人员人人平等的氛围,单位内设有越文标识,尊重越南风俗习惯,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金融部门应当协调解决境外务工人员将合法收入转回越南的问题。 

  第三十条 健全纠纷处置机制,由市、县政府牵头,妥善处置法律和劳动争议纠纷。社会治安方面由公安部门处置;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边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境外务工人员的管理,对用工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对未办理务工手续,非法使用境外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由公安、武警边防、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驻崇左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6日印发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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