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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

编号:3856 类型: 咨询  部门:崇左市人社局 区县: 崇左市  发布时间:2018-1-17
本人于2008年在外省工作有进行职工的参保,后来2010年离职回广西后,工作的单位一直没有帮员工交社保,本人也一直未将之前是社保转移回来,现在想把社保从省外转移到崇左来,并补缴这些年间断交的费用。本人查阅了好多网站都没能得到确切的答案,现在我想问下关于补缴断交的社保的文件和政策在哪里可以看到?还有这个断交了的社保是可以补缴的吧?要怎么办这个手续?补缴的费用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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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给【崇左市人社局】的[ 咨询 ],该问题状态:【 已回复 】

市人社局 于 2018-1-23   回复:
从该同志所叙述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及相关诉求应该是:2008年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0年回广西就业,但未在广西区内参保,现个人要求将在省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崇左,并将断缴部分补缴清楚。针对这些问题逐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30号)文件规定“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人员,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2009〕187号文件规定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用人单位的,由用有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现该同志个人要求将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崇左,但工作单位一直没有帮交社保,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先在崇左市就业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关于对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人社函〔2016〕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定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参保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和职工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和《关于严格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14〕84号)“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参加登记手续,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严禁采取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增加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如触犯刑律的,移交法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以上相关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一直没有为职工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定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参保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和职工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二)如果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采取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增加缴费年限。 以上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可以在广西人社厅网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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